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部落決議拾木 原住民改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部落決議拾木 原住民改判無罪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2.10 04:02 am


司馬庫斯原住民因撿拾颱風吹倒的櫸木遭起訴判罪,昨天更一審才獲改判無罪。圖為兩年多前,司馬庫斯行動聯盟為此案到行政院門口抗議情形。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陳正興攝影司馬庫斯原住民「櫸木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引用原住民基本法、認定三位原住民是遵循部落決議及傳統文化,將颱風颳落的櫸木運回部落做造景美觀之用,改判三人無罪。

義務律師詹順貴表示,原住民需要平等的對待,而非同情,就如電影「阿凡達」的經典台詞「I see you」,希望本判決案例展現蝴蝶效應,擴大下去;也希望檢方不要上訴,農委會、原民會也應遵照原住民基本法、森林法規定,制定原住民採集林木管理規則,減少爭議。

九十四年九、十月間,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原住民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在颱風後協助搶修道路,將倒地的一株櫸木移到路旁;後來林務局將樹身鋸下載離,留下埋在土石中的樹根及部分枝幹;曾等三人依部落會議決定,將樹根等搬回部落,因林務局已在樹木上作記號,三人被控竊取國有林木並遭起訴,一、二審都判有罪。

高院更一審則引述研究原住民傳統生活的專家證人證詞,作出逆轉判決,指司馬庫斯泰雅族部落是集體共同經營生活,順著祖先方式,對於林木、動植物自然資源利用態度,是傳統文化規範,也是泰雅族法律;部落核心概念是公有領地範圍內的動植物都可由部落成員分享。

判決指出,原住民基本法中明定「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資物」,顯示政府承認並尊重原民傳統文化;而三名被告是依部落決議,未破壞森林自然資源,發揮櫸木經濟效用,行為符合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生活慣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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