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管會 | ||||||||||
繼日前預告推動自備飲料杯享有折扣優惠之源頭減量措施後,為了提高民眾回收飲料杯(瓶)的便利性,及擴大回收管道,該署於99年8月13日預告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劃增列「連鎖飲料店業」,應設置飲料杯回收設施,而於公共場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者」,則應於販賣機旁,設置提供消費者投置廢容器之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廢容器的回收工作。 環保署說明,92年5月19日公告修正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已規範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等販賣業,應設置回收筒,計有約1萬4千個回收點。為了配合推動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工作,該署同步規劃要求連鎖飲料店、連鎖咖啡店及自動販賣機旁,皆應設置回收筒。預計將增加回收點達兩萬點以上。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自由進出之公共場所,如公園、超市量販店、百貨公司、車站、高速公路休息站及機場等場所,飲料自動販賣機業者應於自動販賣機旁設置回收筒,以方便民眾回收飲料杯(瓶),若自動販賣機旁三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筒,則可不必重複設置,但是應該在該販賣機身上標示「最近之回收筒位置」,作為民眾回收飲料杯(瓶)的指引標示。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的相關資料如附件,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該署將於近期舉辦公聽會,歡迎各界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 ||||||||||
2010年8月16日 星期一
環保新聞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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