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自治法誰說了算?
很多原住民覺得,既然是要自治,為什麼都是你們說了算,都要按照你們?
沒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等,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規範、語言、文化及價值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9條也明文,國家在通過及落實可能影響原住民族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應以善意諮詢相關原住民族並與其合作,並透過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取得其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PIC原則;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基本法〉其他規定也肯認此原則,例如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自治法〉草案本身為影響原住民族重大的國家法律,其草擬與制定過程也屬於「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一環,當然適用上開〈基本法〉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而必須對原住民族公開資訊並對等協商、合作完成。由於原住民族自治是一種動態的發展過程,本不待自治法立法即得逐步實踐,例如〈基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每年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此類協助民族自治發展事務的行政措施,對於支持各民族依其個別社會條件逐步落實自治十分關鍵,同樣必須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諮詢民族意見、提供完整資訊,並由各該民族同意施行。
現在他們倒過來說,要立法才能自治,然後完全不顧原住民族意願,不尊重其民族意願自主的,在傳統慣習中的運作表達方式,片面制定「自治法」,高度限縮權利,並以一套高度監控的程序規範約束,才得以成立「自治區」來取得行使權利的資格,因此,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保護傘下守護鄉土的自主作為,以及依民族意願習慣,特別是部落的關鍵角色,行使權利的資格全被否定剝奪。〈原住民族基本法〉形同作廢,這同時也否定了包括司馬庫斯、山美達那伊谷等許多原住民族部落,守護鄉土的權能及所付出的努力。
很清楚,這當然不是實在的自治法, 它的目的就是要來窒制真正的自治!所以現在已不是這部自治法不夠好, 有沒有達到基本要求的問題而已,而是有了它更糟, 它要奪去過去原住民及關心原住民的仗義之士所奮鬥的成果,我們怎能讓這樣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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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via email from 原住民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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