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一年災後(5) 無所有權之受災戶,請求安置之權力不應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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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 台灣民間聯盟 garfield 著 (日期為 2010/12/7)

文/柯亞璇

編按:11月12、13日在台灣師範大學舉辦「一年過後:原住民族災後重建與永續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以圓桌論壇以及議題發表討論的方式進行災區的族群代表、NGO代表、政府代表之間的對話。本文為會議整理系列報導(5),閱讀系列其他文章,請見文末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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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賴中強表示,關於永久屋分配的問題或者更擴大來看,如果把中繼安置考量進去的話,「到底怎麼樣的人」有權力請求政府來提供「安置的住宅」?,或者是更根本的問題請求政府提供一個安置的住宅,到底是不是一個權利?或者災民的安置只是一個慈善團體的捐助或者是說施捨?

他也表示,災民有無權利請求安置這整個問題的出發點,剛開始的時候就注意到政府的一些法規,在定位上不太清楚,因此提出了這個質疑。

他也提出質疑說,「如果你是一個受災戶,但是你在原鄉部落住在那邊,但是你沒有房子的所有權。那這個時候這樣的一個住民是不是有權利請求政府提供適當的安置?」

接著賴中強也繼續提出一個案例,政府提供的安置如果說這個災民是跟房東租的,而這個房東根本不是住在原鄉部落,他是住在台北。政府反而提供這個永久屋給這個住在台北在部落有房屋所有權的人,這是一個很荒謬的事情!

以下是賴中強針對重建政策中永久屋政策所提出的討論相關整理報導。

一、重建政策與安置災民的衝突

(1)永久屋分配權:是政府在主導,還是民間慈善團體在主導的?

賴中強律師表示,即使沒有被劃定特定區域,但是你的房子毀損了,或者是你住的地方是安全堪虞地,你還是可以分配永久屋,這是一個合理的修正。

而針對分配永久屋,按照法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你有房屋的所有權狀」,跟你「沒有房屋的合法所有權狀」,這是兩種不同的情況。

那什麼叫做有房屋的合格所有權狀。簡單講就是你的房子有去地政事務所去做登記的有所有權狀的。或者是你雖然沒有所有權狀,但是你有繳房屋稅,他(政府)用這種方式來認定他有房子,這是比較好的情況。

如果說你是這種情形的話,那基本上98年8月8日當天以前的戶籍,如果這個戶籍內有2個人以下可以分到14坪,3-5人可以分到28坪,6-10人可以分到34坪,那如果上面是一個空戶沒有設戶籍的話,可不可以分配到永久屋呢?結果還是可以,這就是剛剛講的不合理的地方。

沒有戶籍即使沒有住在這邊,就看說房屋面積有多大?14坪以下可以14坪,14到28坪可以分到28坪,28坪以上者可以分到34坪。

那再下一種情況就是你如果沒有所有權狀,那政府會要求你拿出繳納水電費的證明以及你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證明。

如果沒有戶籍但是有居住事實的時候,可以要求部落會議、派出所、或是村里幹事來提出證明,但是最多只能分配一戶。沒有戶籍的最多只能夠分配一戶。那很多問題就由此而生。他沒有戶籍但是實際上住在這邊,住了很多人,可能住了10幾個人,但是最多只能分到28坪。

從以上的分配,如果民間團體有意見,可以跟政府再協商去修訂前面的原則。這個就衍生出一個問題就是說,這個到底是政府在主導的還是民間慈善團體在主導的?如果根據法規居民可以受分配,但是民間團體卻不分配,這樣合不合理?

(2)重建基本的錯誤:跳過了「中繼安置」

賴中強也表示,從以上的分析,政府提供給原住民不精確的消息──「他(政府)說你們一定要劃定特定區域,你們如果沒有劃定特定區域,就不能分配永久屋」。這個講法是不對的。因為政府還是有另一個辦法果是安全堪虞還是可以申請永久屋。

第二個要件是要自有房屋,可能是在地政事務所有登記的,或者是違建的但是有繳房屋稅。如果沒有前兩種情況,你就必須提出合法的土地使用證明,加上水電費的繳納證明。

第三個要件居住事實,很多問題都從這裡來,有戶籍的時候照戶籍人數分配,沒有戶籍的時候按照房屋的面積來分配,沒有戶籍也沒有房屋的所有權狀稅籍的時候,那就是說最多只能分到28坪。

他說,「基本上這樣的辦法,它有一個基本的錯誤,第一個是它跳過了中繼安置,這三件事情其實是同一件事,第二個是說,因為它最想提供的就是一個永久屋,那『永久屋』變成是一個以財產權的補償為核心,就是說因為你山上有一個房子,所以政府才替代了平地給你一個房子,而不是去保障受災戶的生存權。」

再來是不當連結的問題,在永久屋的授與契約裡面要求切結,不可以再回原居住地居住及建造房屋。因為這樣的一個根本性錯誤,在「永久屋」的分配上就有些根本以及執行細節上的問題。

要有房屋所有權也要有居住事實,不只是這樣,如果說一個房屋裡面有3張戶口名簿,但是實際上政府只承認只有一家可以申請。老大可以申請,老二、老三不能申請,可能住了10幾20個人,但是他只能分配到一戶,因為這個房屋所有權,只能夠拿來給一戶申請,第二戶、第三戶不能申請。

大社村有一個更離譜的例子,房子是爸爸的,爸爸在八八水災以前已經過世了,那三兄弟就分別去辦繼承登記,每個人繼承這個房子的1/3,形式上看起來符合政府的法令,政府還是說不可以,相對的這個三兄弟只能有一戶可以申請。

水電公司的門牌號碼跟住戶的門牌號碼不一樣,這是發生在大社村的情況,就是因為早年台電遷水電的時候,它規定說你一定要有稅籍號碼才可以遷水電,所以整個大社村的稅籍號碼,都集中在某兩戶人家,後來由於種種的不合理政府已經由原住民集體遷村安置方案,但是這個安置方案就是讓其他無法申請永久屋的災民可以跟政府承租的方式與部落一起遷村。

沒有中繼安置,加上部落原本的合法房屋部落,造成整個村子被拆散成個別不同的單位入住,原本的人際關係也受到影響。

二、幾個可能的出路

對於以上在重建發生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與案例,賴中強也提出幾個可能的出路,第一個是說這是民間興建的永久屋,有沒有政府興建的永久屋呢?照法律的規定民間興建不足的時候,才由政府興建。

(1)被凍結的中繼屋經費

對此,賴中強表示,重建過程中政府一直不願意推動中繼安置方案,但是在政府所提的莫拉克特別預算送到立法院,立法院做了一個審核決議,原住民委員會災後重建預算裡面「災民就住及安置業務」有21億。

其中被凍結1/3也就是7億指定要來蓋中繼屋,所以其實國家的預算有一筆錢是準備給原住民蓋中繼屋,只是這個後續要行政機關來推動。如果政府不蓋中繼屋的話,這7億的預算是不可以用的。

(2) 民間團體蓋中繼屋並不是一個捐贈

最後,賴中強也特別說明,「我想來釐清一個事實,民間團體來蓋中繼屋,他並不是一個捐贈,他只是協助政府來履行政府應該履行的義務,所以這不是一個單純捐贈,而是政府根據公法上他應該可以履行的義務。」所以災民請求安置是一種權益。而災民在請求政府安置有爭議的時候,是可以透過訴訟來求助的。

有沒有政府興建的永久屋呢?賴中強表示,照法律的規定民間興建不足的時候,才由政府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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