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2日 星期日

阿禮部落提行政訴訟撤銷特定區域之劃定


阿禮部落提行政訴訟撤銷特定區域之劃定
(文╱魯凱族旅北族人自救聯盟)

11/30(二)在台北地方高等法院由林三加、楊大德、顏華歆三位律師以及中研院黃智慧教授,而阿禮部落族人包泰德、沙惠良會同部落 工作者吳宜瑾、賴欣怡,還有魯凱族旅北青年原民台製作人卡古、霧頭山文教協會總幹事禹天傑、原動盟成員阿螞樂•卡督等陪同 原告一同向政府提出行政訴訟,繼續爭取阿禮上部落族人的權益,是繼99年3月15日原告等基於守護魯凱文化傳承及重建之重大使命,不 同意原處分將原告等所原住居之土地劃定為特定區域因此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就阿禮部落之特定區域之劃定。

對於起訴的事實與理由的來源,參考起訴書內容提到98年8月莫拉克颱風侵襲台灣,南部山區之原住民部落受災嚴重,政府於災後制訂「莫 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稱「重建條例」),作為進行災後重建之法律依據。其中並以重建條例第20條作為提供受災民眾重建所 需之興建房屋及所需土地之法律依據。未料,該條法律所原制定之提供受災民眾避難處所或重建住宅之美意,卻立基於將原住居者 之土地劃定為特定區域之前提,導致原住民族各部落之族群關係及文化傳承,產生嚴重傷害及危機。

政府依災害防救法本負有提供避難安置處所予受災民眾並協助進行重建之職責,但對於本件因莫拉克風災受災之原住民族部落,於協助提供避 難安置處所及重建住宅予受災族人之時,忽略了應同時保護歷史悠久之原住民族部落文化存續之規畫。僅以劃定特定區域為方式作為提供重建 住宅之要件,也省略受災族人不斷要求中繼安置之需求,導致古老的原住民族部落及族人,對於部落未來如何重建發展,沒有適當 空間安心喘息、也缺少充足時間深思,即已因為取得暫時安身立命之重建安置居所,即不得不先做成同意將原住居地劃定為特定區域之決定,造 成不願離鄉的族人即將面臨遭受強制遷居、遷村之違反人權的情事,更甚至導致部落面臨瓦解、文化存續滅絕之危機。

之後在3月29日辦理劃定特定區域範圍之異議諮商會議中,雖會議結論明確記載謂:「今天諮商取得以下共識:(一)、每位原住居者的意 願都予以充分尊重…」,且原告等也明確表達不願遷村、不同意劃定特定區域,但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專案小組第8次會議紀 錄,卻沒有說明任何理由,僅記載:「依屏東縣政府99/3/29重新辦理諮商會議結果,本地區維持原公告範圍。」顯然與諮 商會議所討論取得之「每位原住居者的意願都予以充分尊重」之共識相違背。行政院訴願決定未予細察,仍謂「列記未取得劃定特 定區域共識住戶表,對於每位原住居者之意願已予充分尊重」云云,而駁回訴願,不但昧於實情,更是反將「侵害原告等之人權之行為」充作 「尊重」,殊難令人接受。

因此,原告將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的依據和理由列舉如以下

一、原處分將原告等所原住居之位於霧台鄉阿禮部落之土地,劃定為特定區域,違反重建條例第20條規定,違背「依法行政」原則。

二、阿禮上部落是否屬「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仍有爭議。

三、原處分機關並未與訴願人等諮商而取得共識,所劃定特定區域顯違反重建條例之規定。

四、中央重建委員會官員於99年1月15日劃定特定區域諮商會議中,表示未來重建條例有效期間過後,族人可隨時拋棄永久屋,並 返回劃定特定區域之原住居地,使多數族人因此同意劃設特定區域。

 五、中央重建委員會官員於99年1月15日劃定特定區域說明諮商會議中,刻意隱瞞(或至少不提供充分資訊予族人)有關政 府正擬定修改「只要認定為安全堪虞地區(而不用劃定為特定區域)即可取得重建住宅」之規定,致部分族人在不充足的資訊下,作出同意劃 定特定區域之決定,有違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之「誠實信用原則」。

 六、中央重建委員會官員於99年1月15日劃定特定區域說明諮商會議中,向阿禮部落族人表示:要劃定特定區域後,始提供受災民眾「重 建住宅」之適當安置,有違行政行為之「不當聯結之禁止」原則。

 七、中央重建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重建條例所進行之劃定特定區域,有違行政行為應遵守之「平等原則」。

 八、中央重建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就重建條例所進行之劃定特定區域,忽視原告等基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第11條、一般意見書第4號及第7號所享有之「適當住居權」(Adequate housing),也違反《聯合國還 償難民及流離失所者的住屋與財產原則》所明定之人權保障條款。

 九、綜上所述,原告等所原住居之阿禮部落,是西魯凱歷史悠久之古老部落,部落是否遷村,所涉及的事項,不僅僅是安全問題,還包括文 化傳承等深厚因素在內。原告等選擇留在阿禮部落,是一種對山林的依戀,是對生活質量取捨的堅持,也是擔負起守護雙鬼湖之傳統任務,人 數雖僅約阿禮部落原有居民之四分之一,但原告等將形成更緊密的生命共同體,也為西魯凱文化及根源擔負起守護之重責大任。原 告等也將在這樣的願景下,維護自然資源,兼顧實用與美學,形塑部落生態永續之休閒產業,重新站起來,也保護魯凱民族的文化根脈—大地 母親。

魯凱族阿禮部落傳統領導人Lavurase.Abaliusu日前曾經向政府提出『魯凱族生命共同體』提議魯凱族以大格局、大思維規 劃西魯凱霧台鄉八個部落(谷川、神山、霧台、吉露、阿禮、大武、佳暮、好茶),從災難中重建再起,復興族群文化之道,並且 呼籲當今政府重視原鄉的聲音以及住民自決的的方向與規劃,期望能與政府建立對話,將重建工程的計畫與目標作有系統的整合,苦心擘畫並 試圖經營出魯凱族永續再造的希望工程。從其內涵的經緯脈絡來看,可探察其對母體文化的依戀程度與責任的負擔。

計畫的內容可分成四大主軸:

其一、理念為「原鄉不棄,文化不滅,魯凱永續。」主要訴求是反對「劃設特定區域」希望政府重視原住民的自然主權、文化權、以及生存權 等與世界公民同等的權利。

其二、為「母子臍帶相連之生命共同體」強調文化與血脈相連的重要性,不可分割地臍帶關係是族人與土地相連並存的共同經驗。

其三、四、為時間與空間的劃分與防災的應變措施。在空間的規劃特別提出「重整復育圈」與「中繼生活圈」,族人如何因應使用空間,並針 對「汛期」與「平常時期」提出時間劃分,期望族人了解並且重視季節變換的變數,減少災難來臨時的創傷,要幫助大家度過漫長的重建之 路。

看到魯凱族人面對災難來臨時的智慧與勇氣,于身為魯凱族的一份子發自內心感動並且於有榮焉,在此時此刻是族群存續與滅絕的重要關鍵,不 可忘記祖靈的訓誡與教導也不可改變族群內部的團結,當凝聚共識與力量共同迎接世代交替的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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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via email from 原住民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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