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來義鄉維護棚集山祭出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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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 a851022 a851022 著 (日期為 2011/5/9)

來義鄉維護棚集山祭出公權力

     棚集山位在屏東縣來義鄉丹林村,海拔高度899公尺,有三等三角點、基石編號6646,每當假日前來登山健行的遊客總是絡繹不絕,為屏東縣三大名山之一。但因遊客長期攀登之餘,未經地主或相關單位之同意,在該地區大興土木,違章設置涼亭、種植非原生物種、拆解原住民引水管、排泄物遍佈山林等。

     來義鄉公所謂伸張公權力維護山林,早在3/30日於丹林村入口張貼拆除違建物的公告,於昨(5/9)由來義分駐所、代表會、林務局、地主等,由鄉長廖志強親自帶隊進行拆除的工作,已宣示護我山林的意義。

     地主對部份遊客惡劣行為表達不滿之外,廖鄉長與分駐所等也要求執行課室,必須要依法定程序公告,拆除過程也不得出現暴力方式處理,因為這些山友大部分是有錢又有閑,因此有時間研究如何鑽法律漏洞,我們必須審慎以對,以免被反將一軍就吃力不討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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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原無疆界知識座談會: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急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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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無疆界知識」座談會

 

Borderless Indigenous Knowledges 2011 Spring

Indigenous Autonomy & Education sessions

2011年春季

原住民族自治與教育系列

主題:行政院版原住民族自治法的急迫性

主講: 帖喇.尤道(李季順,太魯閣族自治籌備會主任委員)

與談:   (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漢族)

時間: 2011512日(四)晚上19:00-21:00

地點:台灣師範大學本部 402教室                         

 

原住民族面對宰制,隨著生存條件持續遭壓縮而呼求自治,急迫感日益增強,轉而衍生通過自治法的急迫性。自治立法始自原住民族基本法,然而,進一步落實的自治法,遭到各方阻撓。因此,行政院擬定自治權高度退讓的版本,引發極大爭議,然而,近日馬總統已表態要儘速通過。政府方面是主張避免影響既有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透過試辦,循序漸進,原住民團體則擔憂土地資源、教育文化自主權被否定,抵抗生存空間被侵奪的原基法被架空。究竟現階段推動原住民族自治,非要急著通過自治法不可嗎?政院版是急迫性下唯一的選項嗎?

邀請所有有興趣、關心的校內外師生朋友們一起來參與!

 

主辦單位:台灣師範大學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中心、地理學系、原住民研究社、IGU暨台灣中國地理學會原住民委員會、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召集人:汪明輝、潘裕豐

聯絡人:楊曉珞  電話:02-7734-1675  

相關資料請至:

原無疆界 網頁:http://blog.yam.com/borderless

原住民族自治開放空間論壇 網頁:http://ipautonomy.blogspot.com

台師大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中心網頁:http://www.ntnu.edu.tw/irdc/

原住民族自治論壇FB公開社團 twipau@groups.faceb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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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師範大學原住民族研究發展中心

電話:(02)7734-1675 

傳真:(02)2363-7523

E-mailirdc@deps.ntnu.edu.tw

網址:http://www.ntnu.edu.tw/irdc/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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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嘉蘭報告---第66、67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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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集(430護台東反核廢大遊行-上)

第67集(430護臺東反核廢大遊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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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自治 真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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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伍杜.米將


馬英九總統繼四月二十九日呼籲推動政院版假自治法並順勢吃民進黨豆腐後,更在五月四日下午國民黨中常會中發表歧視與沙文主義的原住民觀點。


馬總統說原住民多年社運所爭取的自然主權,只是割地並自我隔離的自治。事實上,政府放任財團以結構性、違法性的手段侵害原為原住民族生存的自然資源與環境,那才是割原住民的地,隔離原住民發展的機會。政府的永久屋園區政策,也才是像美國的保留區政策,將原住民拉離原鄉,隔離他們與土地的關係。


如果要如馬總統所說的試辦自治,就應該將沒有自治內涵的法案,改為試辦自治條例,並每兩到三年就做一次通盤檢討,而非將有極大爭議的法案強行立法通過。


馬英九總統所說的「空間合一」、「權限分工」、「事務合作」,事實上沒有完整的自然主權,並保障利益集團凌駕於原住民族得以擁有開發自然環境的權力;權限分工則是主要權利都被政院版自治法限制住,而事務合作正是將實質的管理業務仍分給既有的縣市政府,原住民族只有小小的、被動的同意權而已。


再者,馬總統對原住民人才的認知,仍侷限在體能運動、歌唱跳舞這些老舊且具歧視觀點的論調,原住民的人才應該是與土地發生關係的在地人才,讓部落可以永續發展生生不息。

 

(作者為阿美族人、中原大學設計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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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發】5/11 Pangcah看東發條例╱5/12~13「出賣牙買加」放映座談


[訊息轉載] 東發校園巡迴  同期活動


從Pangcah阿美族-看東部發展條例座談會

時間: ‎2011511 19:00 - 22:00

地點: 台灣大學社會系館101教室

主辦單位:Pangcah守護聯盟 

 

東發條例對東部Pangcah阿美族人將有什麼影響?

Pangcah守護聯盟 將在台北再一次說出部落族人的心聲,也讓大家來認識Pangcah !!

請於 18:3019:00 進場

完整活動內容請見FaceBook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220359591309446

(沒有FaceBook帳號的朋友請見 http://tungfa.blogspot.com/2011/05/pangcah_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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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參加【東發條例說明會】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東部發展條例】,有部分土地條款極具爭議性,

可能在未來將海岸阻隔起來,只交給財團使用,將會對花東地區造成很大的影響。

每一巡迴場次內容將有紀錄片「出賣牙買加」影片播放及座談會,

以情況極為相似的牙買加來探討東部發展條例及目前花東地區面臨的處境。

 歡迎參加說明會更清楚地認識【東部發展條例】!!!

 

    完整場次請見 http://tungfa.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17.html

 

本週場次如下,敬請把握!

 

【東發校園巡迴】 

512日(四)p.m.6:30 交通大學

地點:交大光復校區 人社二館206R教室

講者:曾雨涵(東部一群人聯盟講師)

聯絡人:交大農學小組 陳同學 simuychen@gmail.com

【東發咖啡館系列】

513日(五)p.m.19:00Youth hub/講者:賴威任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1 

      報名費用:免費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網址:http://e-info.org.tw/node/65739 

        詳洽:環資協會 李小姐 02-29332233#204

「出賣牙買加」記錄片介紹短文

此片採訪居住在牙買加與加勒比地區不同面孔與聲音,

深切表達他們對於海岸線上一棟棟從地表竄起的豪華旅館建築的觀感。

從「出賣牙買加」中可以看到在發展觀光的錢潮下,當地人民

如何因此死亡、被限制活動以及被噤聲…    

全文詳 http://tungfa.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_28.html

 

看海,你願意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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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本會期(1002月~6月間)是東發條例闖關的關鍵期,請支持花東民間團體的連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1012504202000

 

「出賣牙買加」巡迴放映及「東部夢想書寫」活動已經開跑!

完整活動場次與說明請參閱附件!

 

東發活動資訊平台:

facebook粉絲團:花東發聲台 (請按讚加入)

facebook社團 :東部一群人聯盟

東發簡介部落格:東土一斤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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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法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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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自治法誰說了算?

 

很多原住民覺得,既然是要自治,為什麼都是你們說了算,都要按照你們?

沒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等,應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習慣規範、語言、文化及價值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19條也明文,國家在通過及落實可能影響原住民族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前,應以善意諮詢相關原住民族並與其合作,並透過原住民族自己的代表機構,取得其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PIC原則;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基本法〉其他規定也肯認此原則,例如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自治法〉草案本身為影響原住民族重大的國家法律,其草擬與制定過程也屬於「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的一環,當然適用上開〈基本法〉與〈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而必須對原住民族公開資訊並對等協商、合作完成。由於原住民族自治是一種動態的發展過程,本不待自治法立法即得逐步實踐,例如〈基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提供充分資源,每年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此類協助民族自治發展事務的行政措施,對於支持各民族依其個別社會條件逐步落實自治十分關鍵,同樣必須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諮詢民族意見、提供完整資訊,並由各該民族同意施行。

現在他們倒過來說,要立法才能自治,然後完全不顧原住民族意願,不尊重其民族意願自主的,在傳統慣習中的運作表達方式,片面制定「自治法」,高度限縮權利,並以一套高度監控的程序規範約束,才得以成立「自治區」來取得行使權利的資格,因此,目前〈原住民族基本法〉保護傘下守護鄉土的自主作為,以及依民族意願習慣,特別是部落的關鍵角色,行使權利的資格全被否定剝奪。〈原住民族基本法〉形同作廢,這同時也否定了包括司馬庫斯、山美達那伊谷等許多原住民族部落,守護鄉土的權能及所付出的努力。

很清楚,這當然不是實在的自治法, 它的目的就是要來窒制真正的自治!所以現在已不是這部自治法不夠好, 有沒有達到基本要求的問題而已,而是有了它更糟, 它要奪去過去原住民及關心原住民的仗義之士所奮鬥的成果,我們怎能讓這樣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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