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 星期二

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還我「土地正義」: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出爐: "

今年6月,苗栗大埔怪手毀田事件震驚全國,電視上,農民衝入田裡以肉身阻擋怪手、母親抱著孩子蹲在田邊哭泣的畫面,令人無限鼻酸。面對蠻橫無理的國家暴力,鉅商財團的步步進逼,農民即使求神問卜,也得不到公理的回答,除了奮起反抗,已經沒有其他的活路 (全台面臨徵收問題的區域列表,請見附錄一)。


7月17日,全國農民集結凱道守夜,以「土地正義」為口號,提出「停止圈地惡行、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召開全國農業與土地會議」三大訴求,並將一甲地的秧苗「種」到凱道上,要求政府在120天內回應上述訴求,否則將於「凱稻」成熟時,重回凱道,繼續抗爭。


如今,扎根於彰化溪洲與高雄美濃的凱稻已經熟成,而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也已出爐,要正式向這個仍在持續毀農的政府說:「農民回來了!」(閱讀詳細條文,請見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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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種下的凱稻即將成熟,民間版草案也孕育完成(攝影/鐘聖雄)


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簡要說明


一、以農為本、拒絕濫徵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包含「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然而政府卻任意曲解公共利益的定義,以致許多優良農地被任意徵收開發為蚊子科學園區,不少世代耕作的農民被迫離開耕耘一生的土地,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與財產權。


為了解決此一情況,民間版修正草案第1之1條明定特定農業區不得徵收、一般農業區應盡量避免徵收,並在第4之1條將公共利益的評估標準明文化,未來需用土地人欲申請徵收土地時,必須依照法定標準製作公共利益評估報告(第13之1條第1項第5款),檢附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此外,草案第3條也明定政府因公共利益興辦事業而有需用土地之必要時,必須優先使用事業所在行政區內之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不得濫行徵收私有農地。


二、嚴謹程序、充分保障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雖然有公聽會之規定,但並未規定公聽會進行之程序,亦未規定公聽會結論之法律效力,導致現實上公聽會往往徒具形式,需用土地人只要派人到場隨便說明一下事業計畫,根本不必理會人民的意見,更有甚者,調派大批警力壓制和看管持反對意見的土地所有權人,於是一個又一個「充分討論並取得居民同意」的公聽會記錄就這麼誕生了。


為了杜絕這種惡霸行徑,民間版修正草案取消了有名無實的公聽會,改在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徵收申請並會同利害關係人進行現勘後,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舉行聽證會(第13條第5項),使徵收人及被徵收人得就徵收案進行實質辯論,且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於審議徵收案時,將聽證會記錄納入參採資料(第13條第6項),並在准駁理由書中敘明參採理由(第14條第2項第2款)。


三、完全補償、禁止搶掠


過去徵收補償費的計算一直採取公告現值作為基準,然而公告現值與實際市價往往差距甚大,使得財團得以和政府聯手,以低價強制徵收私有農地,再變更地目為建地,然後高價標售或專案讓售予財團圖利,大作無本生意,大發不義之財。為匡正此種近乎搶劫的現況,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民間版修正草案第30條依「完全補償原則」之精神,將徵收補償費之計算基準由公告現值改為市價,要求需用土地人必須委託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綜合評估一切影響土地交易價格之因素,並以鄰近及類似土地之交易價格作為參考,決定補償價額。第13之1條第1項第15款並規定此價額應記載於徵收計劃書中,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議。


至於農作物與建築物之徵收補償,現有制度僅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進行查估,程序草率且缺乏公信力,故草案第31條第4項亦明定農作物與建築物之補償價額應比照土地查估之方式,由三位以上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查估。此外,農作物之價額並應函請各地農會表示意見。


四、事權統一、民間參與


由於民間版修正草案改採市價補償,且要求需用土地人需在遞交徵收申請時即完成被徵收土地之估價,故草案第15條第2項將原來分屬中央與地方之核准徵收案權限與核定補償費權限,一律劃由中央主管機關管轄。


如此一來,中央主管機關於審議徵收案時,即可一併審議需用土地人所提出之徵收補償費數額是否已盡完全補償之義務;若不符合完全補償,則中央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駁回該徵收案,以避免人民之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這種作法亦可敦促需用土地人在事前完善其財務規劃,確定能夠支付完全的徵收補償費用後,才發動徵收程序。


另外,為了確保徵收案審議的公正性與專業性,避免受到不正當的操弄,草案第15條第3項明定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必須擁有三分之二以上由NGO所推派的民間委員,且應包括法律、地政、經濟、城鄉規劃或都市計畫、公共政策、農業、原住民等專長人士在內,以保證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與補償之完整性確實經過各界肯認。


五、農民團結、還我「土地正義」


台灣以農為本,農村以血汗餵養寶島,農人辛勤彎腰只為生計,但這並不代表農民就是好欺負的。土地徵收制度不應該是國家和財團壓榨農村、強搶農地的工具,而必須是保障財產與捍衛生存的底線。這不只是農村與國家財團之間的戰爭,而是與每一個人休戚相關的事,因為浮濫徵收惡法不除,你我都有可能在下一秒成為資本黑手下的犧牲者。


沒有人的雙腳可以離開土地,沒有人的成長可以離開糧食,守護農村,就是守護台灣的未來。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的出爐,象徵著農民意識的覺醒,在凱稻成熟的這一天,農民要大聲地宣告,捍衛草根人民的生存權、捍衛農地生機、維護糧食主權,為台灣永續發展而努力。


附錄(1)20101111全台各地反徵收區概要


全台閒置工業區生產基地高達2263公頃,其中,科學園區聞置用地尚有253公頃,政府進行重大開發案時,未妥善利用閒置地,反而擴大徵收農地、不公不義。


































































各反徵收區地點開發案土地徵收面積備註
苗栗竹南大埔自救會苗栗竹南大埔竹南科技園區28公頃對當地農業產生嚴重環境污染
苗栗後龍灣寶自救會苗栗後龍灣寶後龍科技園區150公頃總開發面積362公頃,徵收民地佔總徵收面積51%,並引入傳統產業污染當地農地
竹北璞玉自救會新竹竹北、芎林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前身為「璞玉計畫」)447公頃
竹東二重埔自救會新竹竹東二重埔「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後變更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

討)(新竹縣轄部分)案」」
440公頃
彰化二林相思寮自救會彰化二林台中科學園區四期二林基地80公頃總開發面積650公頃,主要徵收台糖地。
彰化高鐵(田中)自救會彰化田中台灣高鐵彰化站183.34公頃
台北縣土城彈藥庫自救會台北土城土城都市計劃案20公頃總開發面積139公頃
桃園鐵路地下化自救會桃園中壢、平鎮台鐵桃園中壢段高架化工程徵收總面積500公頃含農地322公頃四千多戶、二萬居民面臨房屋拆除的命運(拆除建物2.7多公頃)

資料來源:全各自救會、捍衛農鄉聯盟、台灣農村陣線整理


附錄(2)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係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並於民國91年12月11日日總統令增訂公布第36-1條。緣因苗栗大埔事件,與各地被徵收農地之農民自救會夜宿集結凱道事件,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並引發人民對政府及憲法法治的高度疑慮,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之聲浪也逐漸升高。


為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強化憲法上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使土地徵收程序、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行政機關之權責、徵收補償及相關行政救濟更為明確,以減少各機關實務運作上的爭議,及人民土地動輒被徵收而生之社會不安定性,並使人民因土地被徵收而受之損失,能獲得「完全補償」。故參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多次討論所提建議,擬具本條例民間版本修正草案。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為強化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在土地徵收條例之地位、落實人民行政正當法律程序及將「完全補償制」予以明文化,將本法各條所稱之損失,皆明文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本草案計修正三十二條、新增六條、刪除二條,共計修正四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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