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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程: 一九四七年制憲時台灣 人根本還是日本國民。國民黨史觀卻告訴我們:日本國民能制定中國憲法。百年民國怎麼「精彩」成這樣?
評謝長廷「憲法各表」 ◎ 雲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an/12/today-o9.htm
最近謝長廷先生提議以「憲法各表」取代「九二共識」,論者普遍認為是其「憲法一中」主張的延續。問題在〈中華民國憲法〉是不是憲法,是不是「我們的」憲法?
表面上看,一九四七年確實有十七位台灣人代表參加(佔總數一七○一人不到一%)制憲會議,但行政長官陳儀曾表示過,台灣人要經過二十年 的訓政後才能洗去「皇民化」遺毒轉為戰勝國國民而賦予政治權利;且台灣人在一九五二年〈台北和約〉生效後才被賦予中華民國國籍。亦即一九四七年制憲時台灣 人根本還是日本國民。國民黨史觀卻告訴我們:日本國民能制定中國憲法。百年民國怎麼「精彩」成這樣?
會這樣精彩的原因,是有一段佔領史實被遮蔽:一九四五年後台灣成為盟軍佔領地。日籍台灣人僅是被佔領地區的人民。即便以國民黨史觀看, 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台灣仍不屬中國,加上事後也無相關國際法、國內法程序補正這一斷裂。一九四七年的憲法如何適用到台灣?這還不說,ROC憲 法已經被PRC〈五四憲法〉消滅。請問:已死的憲法如何與PRC憲法平起平坐山河各表?
「ROC憲法在台灣」不能光從形式的角度來論,要從法的實質去理解。
一九四五年蔣介石元帥以盟軍委託佔領者身分來台實施軍事統治。一九四九年四月中華民國解體。沒有「中華民國遷台」,只有親蔣部眾四散流亡。在台灣的「ROC憲法」並非道地的中國憲法,只是蔣介石元帥以其佔領當局權威借屍還魂實施的(變形)基本法——佔領當局有此合法權力。在台灣的「ROC憲法」本文至今未變動,歷次修憲只敢浮貼於後——是不被允許,或是佔領法理的不能?
記得謝先生曾在《長仔的限時批》節目中以不到五分鐘介紹佔領法理,但承認非常複雜暫時無法理解。在美國定義台灣與中華民國都「非享有主 權的國家」前提下,仍無礙民進黨依據這部佔領地區(變形)基本法選上總統並執政。這只是佔領區領土的「高度自治」而不是建國,也非殘餘國家對峙。台灣人基 於佔領法則不得不服從這部(變形)基本法,卻根本無須將它當成「我們的」國憲去效忠它。
「各表」前,請掙脫國共史觀的制約,稍微考慮一下佔領與其巨大的影響,如何?
(完整版本請見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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